邓析与名家、法家

  作者简介:韩星(1960--),男,西安市蓝田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摘要:传统上认为邓析是名家,近代以来多认为他是法家。本文认为邓析是春秋时代一个法学家、法律逻辑学家、律师,对后来的名家、法家都有影响,也可以说是名家、法家的共同始祖。

  关键词:邓析;名家;法家;共同始祖

  关于邓析的学派所属,历史上一直有争议,或说他是名家、或说他是法家。早在战国末期,《荀子》就将邓析与惠施相提,稍后的《淮南子》又将邓析与公孙龙并论,《汉书·艺文志》更明确地把邓析、惠施、公孙龙等归于名家。所以,邓析之被作为名家可以说是传统的看法。说邓析是法家可能始于《四库提要》,“文革”后期“评法枇儒”当中,一致认为他是法家的先驱,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当今,在哲学史界,以邓析为名家始祖已经达成共识,而在法律思想史界一般多把他归为法家先驱。由于资料的遗失,这个问题看来不可能有一个确定无疑的答案。但我们通过搜寻爬理,并且考之其同时和以后与他思想有关的人物,也许有一些相对清楚的结果。

  笔者通过仔细考辨,认为邓析既不能说是名家,也不能说是法家,准确地说,他是中国春秋时代一个个性、思想和行为都很独特的人物,对后来的名家、法家都有影响,也可以说是名家、法家的共同始祖。



  要研究邓析,应该对他基本情况有一个简单的了解。邓析大约是春秋后期邓国人,其生平事迹不可详考。班固认为邓析“与子产同时”(《汉书·艺文志》),这个说法一般说可信的。子产约生于鲁成公11年(公元前580年),照《汉志》记载推算,邓析出生时间大概也在此前后。《左定》9年记载:“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下面还有“君子”对此进行评论的一段话。子产卒于鲁昭公20年(公元前522年),照此推算,邓析卒年约晚子产21年。但是,其他文献的记载又与此不同。《荀子·宥坐篇》说:“子产诛邓析”,后来的《吕氏春秋·离谓》、《淮南子·泛论训》、《列子·力命》等书的记载均同此说。若依此推断,邓析的卒年至少在子产之前。关于邓析是被子产所杀抑或是被驷颛所杀这一有争议的历史疑案,由于历史资料的缺遗矛盾,笔者不好妄下断语,但邓析是春秋后期人,约与子产同时,为郑国执政者所杀是应该肯定的。

  要弄清邓析的思想,先得说明一下刑名之学及其分化。“刑名”又作“形名”,“刑”读为“形”,古字通用。二者虽可通,但严格地讲,内涵是有差异。“刑名”起源很早,正如礼乐一样。《荀子·正名》云:“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照荀子的说法,刑罚制度的基本轮廓初奠于商代。这里的“刑名”,大致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刑罚制度,二是司法原则。所以,后人谈到“形名”时,也往往与刑罚联系在一起。《庄子·天道篇》云:“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倒道而言,迕道而说者,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古人有之,此下之所以事上,非上之所以畜下也。”这里基本的意思是说,形名是古人就有的,形名与赏罚都经过了历史的变迁,互为治国的本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把“礼法”与“形名”对应,是符合我们前面分析过的礼刑关系的。当然,这里的“法”不是后来法家的“法”,是法度之法。

  春秋时代,礼乐崩坏,刑罚也松弛,与德礼思潮相应地,也有人开始研究刑名问题,于是就有了“刑名之学”。邓析应该是“刑名之学”的创始人。所谓“刑名之学”,就是我们今天的法律注释学。邓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上的贡献,借荀子的话说,就是“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荀子·正名》)“旧名”即从商代以来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专门术语的诠释。[1](P307)“新名”就是随着礼治没落,法治萌芽而开始进行的法律逻辑学的研究。由于邓析的资料缺乏,我们只能通过后来已经发达起来的“刑名之学”来反推,以客观地肯定邓析在这方面的历史贡献以及对名家、法家产生的历史作用。

  “刑名之学”既有倾向于名家的“形名之学”,后来发展成“名辩派”,越来越脱离了法律和政治实践,专门进行形式逻辑和辩论术的研究,但始终有着刑法的影子;还有倾向于法家的“刑名之学”,是在变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把“刑名之学”引入法律和政治实践,形成了“刑名法术之学”。实际上这两者往往是纠缠在一起,作为某一个具体的学者往往是非常难以区分清楚的。

  一般来说,名家或“名辩派”是从传统的“刑名”中分化出来的专门以研究名实关系为主的学派。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刑名之家’就是名家,就其社会根源说,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公布法令所引起的一个后果。”[2](P204)不过,名家的形名之学,主要是以形名为依据而辨析事物,确定概念的逻辑认识方式,《黄老帛书·称》云:“有物将来,其刑(形)先之。建以其刑(形),名以其名,其言谓何?”所谓有形必有名,因而据形以定名乃是确认事物的基本方法。反过来,又可以据名以验形,即考核事物的名实是否相符,因而据名验形又是考核事物的基本方法。如《尹文子·大道上》:“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可以说,在确定事物概念和考核事物属性方面,具有极大的合理性。[3]( P165-166)《尹文子·大道上》还强调正形名的重要:“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形名之学”主要以公孙龙、惠施和后期墨家等为代表,《孔丛子·公孙龙》说:“公孙龙者,平原君之客也,好刑名,以白马为非白马。”是说公孙龙的刑名就是探讨“白马非白马”这样的逻辑问题,《战国策·赵策二》也说:“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惠施以善辩著称,他曾立论10个命题与公孙龙展开论争。其实,惠施首先是个政治家,他曾作过魏相,并主持制定法律。《吕氏春秋·淫辞》:“惠子为魏惠王为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献之惠王,惠王善之。”但是,这部被国君和百姓欢迎的法律,竟因为触犯了贵族的既得利益而被阻止实行。魏惠王死后,惠施可能遇到威胁,故“易衣变冠,乘舆而走,几不出乎魏境。”(《吕氏春秋·不屈》)墨家学派为墨子开创,“墨子在逻辑思想上的最伟大发现,首推‘类’和‘故’这两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概念。”[4](P238-239)墨家是一个具有严格组织纪律性的学术团体,他们不仅重视一般的法律,而且还严格实行“墨者之法”(《吕氏春秋·去私》)墨家以“类推”来进行“名实之辨”,如《墨子·小取》:“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

  关于“刑名法术之学”是法家或“名法派”,从传统的“刑名”中分化出来的专门以研究法术问题为主的学派。法家的“刑名之学”主要是以名实关系的探讨为基础,进一步拓展到研究“法令之所谓”的法律之名实和君臣上下权利义务的政治之名实,以及通过循名责实,考察督促臣下的方法。《集解》引刘向《新序》云:“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鞅所为书号曰‘法’。皆曰刑名,故号曰‘刑名法术之书’。”这就是说,申不害的“术”,商鞅的“法”,都可称为“刑名”,所以也就可合称“刑名法术之学”。但事实上“法”与“术”是有差别的,它们同源于“刑名”,又都是法家学派的基本范畴,这是其相通之处,但仔细分析,“法”与“术”毕竟还是有不同的,前者偏重于法律,后者偏重于政治。《史记·老庄申韩传》说:“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汉书·元帝纪》“以刑名绳下”注引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曰刑名者,循名以责实,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是说申不害受到黄老道家的影响,主要研究如何循名责实,尊君卑臣,驾御臣下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有根据道的以虚、静制实、动的原理,引申出君主以言、事控臣下的统驭之术,后来进一步发展为阴谋权术。《史记·商君列传》说“鞅少好刑名之学”,商鞅所偏好的是法律之学。《史记·秦始皇本纪》37年刻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这里的“刑名”即指法律。《韩非子·定法》对申、鞅的“术”与“法”进行了比较:“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而韩非子自己也是刑名大家,多以形名或刑名并言。如《主道》云:“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又云:“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国乃无贼。”《扬权》云:“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二者诚信,下乃贡情。”他还把申、商结合了起来,《韩非子·难三》“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史记·老庄申韩传》云:“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所以,韩非成为“刑名法术之学”大家。



  邓析与名家、法家两派都有关系,可以说是先秦名家、法家的先驱。在名学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邓析和惠施的关系以及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尽管他们所处的时代相距200多年,但无论是在事功还是在思想上,二人都可以说是属于同一类型的人。这方面荀子十分肯定:“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不苟》)“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荀子·非十二子》)“君子不若惠施、邓析”(《荀子·儒效》)《荀子•非相》云:“凡言不法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辨,君子不听。”杨注云:“公孙龙、惠施、邓析之属也。”这说明惠施可能是继承邓析思想的一个重要人物。他们都参与过政治活动,不过邓析是以民间的方式,惠施是以法家的方式;他们都制定过法律,不过邓析是以私人的名义,惠施是以国家的名义;他们都在政治上失败了,不过邓析命运更悲惨,惠施还算保住了性命。

  《荀子·不苟篇》说:

  “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

  认为这些论题是惠施邓析所共持,把二人的思想归为一类。邓析还“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列子·力命》)所谓“两可之说”是说:“可”与“不可”没有差别,“可”既可以说是“不可”,“不可”也可以说是“可”。由于“可”与“不可”怎么解释都可以,没有固定的界限和标准,所以说“两可”之辨是“无穷之辞”。《荀子·儒效篇》 还说惠施、邓析“不恤是非,然不然之情”,也取消“是”与“非”,“然”与“不然”之间的差别和界限,以“无穷之辞”,推之于天下万物,比如认为天下万物莫不齐同,这也就是“合同异”。这样看来,邓析的理论与惠施的“合同异”比较起来其思维的方式与结论本质上是一样的,荀子把他们二人并列加以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

  邓析这方面的思想以及在当时的影响,在《吕氏春秋·离谓》中有详细的记载:“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对此,作者评论说“是可不可无辨也。可不可无辨,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此为国之禁也。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理也者,是非之宗也。”这是批评邓析诡辩所可能造成的社会政治混乱。事实上邓析的行动确实引起了消极的后果,下面继续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衣夸)。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所以《新唐书·吴通玄列传》说:“邓析以辩亡。”当然,对以上论述我们要有辨析。荀子等把邓析与惠施都看成相对主义和诡辩论者,其特点是否认相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绝对性,这可能受到一定的歪曲。《淮南子•诠言训》说“邓析巧辩而乱法”就更值得讨论了。高诱注:“邓析教郑人以讼,讼俱不厄,子产杀之也。”可见邓析所“乱”之“法”官方的法律,而他站在民间立场上以相当于今天律师的身份教人打官司①,他实际上是用名辨之术进行法律诠释和社会活动的。所以,不能因此而说只是名家之祖,不是法家之祖。如果说“形名之学”与邓析有密切的关系话,“刑名法术之学”则与邓析更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说是邓析思想影响到法家学派的形成和法家思想的完善,邓析无疑可以说是法家思想的近源之一。

  邓析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律实践中。他在子产作“刑书”之后,私作“竹刑”。 “竹刑”与“刑书”比较起来,一方面邓析的“事断于法”比子产的礼法合治更进了一步,过早的走向了法治;另一方面,邓析是民间立场的个人行动,这在当时是很了不起的,而子产是官方身份,要考虑政治秩序的稳定。《左传·定公》9年孔颖达疏: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杜预注亦云: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吕氏春秋·离谓》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列子·力命》说邓析“数难子产之治”,都说明邓析的“竹刑”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子产的“刑书”针锋相对的。“竹刑”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平民的要求,故而受到人民的欢迎。又据《左传·定公》9年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此说与《吕氏春秋》有异,但邓析的“竹刑”竟然被统治者采用,至少说明“竹刑”是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

  根据《荀子·非十二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说法,“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我们由此可以推断,邓析有批判先王和礼义的思想的,因此他必然主张依法办事,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应该是邓析思想的基本面貌。

  今本《邓析子》公认是伪书②,但其中《转辞》篇所载“事断于法”,学界一般认为是邓析的主张。[5](P40)在该篇中,他还提出“循名责实”的理论,“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形名。”这样,邓析又一次提出了类似“法治“的口号。《无厚》篇里还说:“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下不得自擅,上操其柄而不理者,未之有也。”对照《吕氏春秋·离谓》所引邓析“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理也者,是非之宗也”,这里说的“理”当训为“法”。邓析本人是讲法的,决不致于“不当理”,是非不分,可否不别。[6](P229-230)

  《文选》卷第38引《邓析子》佚文曰:“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艺文类聚》卷第52引《邓析书》曰:“夫水浊则无掉尾之鱼,政苛则无逸乐之士”,今本《邓析子》也有,只不过后面多了两句:“故令烦则民诈,政扰则民不定。”(《无厚》篇)这说明邓析是反对重刑苛法的。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把今本《邓析子》放在“法家类”,并说:“其书《汉志》作二篇,今本仍分《无厚》、《转辞》二篇而并为一卷。然其文节次不相属,似亦掇拾之本也。其言如天于人无厚,君于民无厚,父于子无厚,兄于弟无厚,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则其旨同于申、韩;如令烦则民诈,政扰则民不定,心欲安静,虑欲深远,则其旨同于黄、老。然其大旨主于势、统于尊,事核于实,于法家为近。”这里以今本《邓析子》的内容得出“于法家为近”的结论,虽然不足为凭,但也可以作为参考。

  总之,邓析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一个法学家、法律逻辑学家、律师,一个民间立场的人,他有个体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就他所可能具有的思想来说,可以沿着名家和法家的双重道路发展下去,从而成为名家和法家共同之祖。值得注意的是,他的思想不但为当时的统治者憎恶,也为后来的统治者忌讳,再加上儒家正统思想的影响,历史上一般把他看成一个奸邪之人,特别爱把他与少正卯相提并论,如《淮南子•泛伦训》:“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说苑》卷第15:“昔尧诛四凶以惩恶,周公杀管蔡以弭乱,子产杀邓析以威侈,孔子斩少正卯以变众,佞贼之人而不诛,乱之道也。”“昔者汤诛蠋沐,太公诛潘址,管仲诛史附里,子产诛邓析”《说苑》卷第5:“共工、欢兜、符里、邓析,其智非无所识也,然而为圣王所诛者,以无德而苟利也。”而今人则给予高度的赞扬,如胡适就说过:“孔子同时思想界的革命家,除了老子,便该算邓析。”[7](P55)

[参考文献]

  [1]武树臣.名辩思潮与“成文法”的诞生[A].武树臣法学文集[C].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葛志毅、张惟明.《黄老帛书》黄老之学考辨[A].先秦两汉制度与文化[C].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

  [4]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6]方克.先秦辩证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姜义华主编.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上[M].北京:中华书局,1991.

  《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①章太炎说:“若邓析者,变乱是非,民献襦裤而学讼,殆与后世讼师一流。”(章太炎: 《国学讲演录·诸子略说》第167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冯友兰先生也认为:“邓析的职业,就是后来的律师。”(《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第308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





  ②关于今本《邓析子》一般认为是后人伪造,梁启超在《<汉书·艺文志·诸子略>考释》、钱穆在《先秦诸子系年考辨》、特别是罗根泽在《<邓析子>探源》中进行了详细考证。对于上述诸家见解,笔者原则上同意,但觉得因此而完全否认今本《邓析子》在研究邓析思想上没有任何价值也有些过分。因此,比较合理的应该是,《汉志》著录的《邓析子》是战国时期的学者根据邓析的遗说加以系统发挥而成的,其中保存了邓析的一些思想资料。此书后来佚失,后人杂抄他书联缀而成篇,但是并不能排除个别思想文字可能处于邓析,我们只能作为参考资料。研究邓析主要应该从其他一些典籍中所保存的片段记载来进行。(周立升主编:《春秋哲学》第188页,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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