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孔子“礼治”思想的再认识

  “礼治”思想,在孔子所创立的儒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如何认识和评价孔子的“礼治”思想,历来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我认为,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春秋末期社会大转变,“礼坏乐崩”的形势下,孔子维护周礼是不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思想却有其重要的价值。

  其一、孔子指出“礼”是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动的。“礼”是我国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规范。“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礼”对于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孔子的社会历史观有保守的一面,也有主张变革的一面。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这里的“因”,指因袭、继承。“损益”指删减或增加,包含有变革的意思。孔子认为,商朝的礼制是从夏朝继承而来的,因此它对夏礼的变革是可以知道的。周朝的礼制是从商朝继承而来的,因此它对商礼的变革是可以知道的。历史的变动就是这样既有“因”,又有“革”;既有继承,又有变化。据此推论,如果有继承周朝礼制的,其“因”与“革”互为补充的状况,虽然历经百世也是可以知道的。孔子虽然一向推崇“礼治”,强调“礼”的重要性,但他并不排斥“刑”的作用,而是提出了的“德主刑辅”的主张。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由此可见,孔子并不是一个顽固不化的人,他的思想不是僵化的,而是生动活泼,具有包容性的。孔子之后250年左右,他的继承者荀子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在继承孔子“礼治”思想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法家的思想,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他说:“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在礼与法的关系上,他认为礼是法的纲领和基础,“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也”,“礼义生而制法度”,强调“礼”是治国的最好方式。荀子的这一思想,把礼、法置于一炉,促进了儒、法两家趋于合流,成为之后历代统治者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他的一个重要贡献。

  其二、孔子把“礼”的功能扩展延伸到整个社会。在西周时代,“礼”和“刑(法)”有着不同的功能和适用范围。《礼记》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两句话,明确记载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周朝取代商朝以后,周公为了论证西周政权的合法性,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新的天命观,认为“天命”是时常变化的,“天”对于人间之事并没有远近亲疏,谁有德于民,“天”就辅助谁。周公认识到西周统治者的政权能不能巩固,主要取决于他们的道德表现,据此制定了一整套维护西周贵族统治的社会等级制,这就是后世所称的“周礼”。“周礼”在当时主要是对士大夫以上的阶层进行道德教化,用以规范他们的行为。而对于广大的民众,则强调“折民惟刑”,用“刑罚”来治理。孔子为什么维护“周礼”呢?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认为,“周礼”是对夏、商两代之礼因袭、损益而成的,其礼乐之盛美,文章之丰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他主张遵从“周礼”。同时,孔子对“周礼”也是有所损益的。他认识到,如果只用行政命令(道之以政)和刑罚(齐之以刑)去整治广大民众,那么,民众虽然可能为了免于刑罚而不去触犯法律,但其内心并不感到羞耻,因而不会心悦诚服(民免而无耻)。因此,他主张对民众也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用“德治”来实施领导,用“礼乐”来进行教化和节制。只有为政者有德,用自己的品德和诚信去感化民众,并用礼制去规范和调节他们的行为,民众才会怀有羞耻之心,知道什么是荣、什么是辱,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有耻且格)。孔子的这个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领导带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觉,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道德,构建一个法治昌明,人人遵纪守法而又心情舒畅、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其三、孔子赋予“礼”新的内涵。《说文》对“礼”做了这样的注解:“礼,履也,所以事鬼神致福也。” 这就是说,最初的“礼”是上古时代的贵族祭祀神灵、祈求幸福的仪式,由于只有贵族才享有这样的特权,因而“礼”又是人们等级身份的标志,并逐渐演变为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等级制度规范。在孔子之前,人们主要是从表面的祭祀仪式上,或者是从“天命”的外在神秘观念上,去认识和界定“礼”,孔子却主要是从人自身的情感和行为上去探究“礼”的根源。针对当时人们的普遍认识,他反问道:“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玉帛是祭祀的用品,钟鼓是奏乐的器物。孔子认为,祭祀的根本是发自内心的敬畏神灵之情(祭神如神在),如果仅仅是为了献上玉帛,那就是舍本求末,就不能称为“礼”。奏乐的根本是发自内心的和气愉悦之情,如果仅仅是为了敲响钟鼓,那就是舍内求外,就不能称为“乐”。可见孔子重视“礼乐”,并不在于它的表面形式,而在于它所具有的净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安上治民、移风易俗的教化功能。孔子认为,“为礼”一定要“敬”, “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如果没有“敬”这种真挚的感情,玉帛钟鼓、揖让周旋之类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形式而已。孔子指出,人的内在情感中最珍贵、最重要的东西,就是“仁爱”精神,这才是“礼”的根本。他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仁”与“礼”的关系。一方面,他认为“仁”是“礼”的人性根源和内在依据。“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就是强调“仁”是“礼乐”的根本,只有把“礼乐”建立在“为仁”的自觉道德实践基础上,“礼乐”才能得到顺利的贯彻。人如果失去了“仁”,离开了道德实践的自觉,就不可能心悦诚服地实施“礼乐”。《论语》中有一段孔子和学生教学相长的佳话,子夏请教“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这三句诗是什么意思,孔子比喻说:“绘事后素。”人们绘画时,总是先有白色的底子,然后才画出各种图案。子夏有所悟,又问:“礼后乎?”意思是说,是不是礼乐的产生在仁义以后呢?孔子对子夏能举一反三大加赞赏,并说子夏启发了他。另一方面,孔子又强调“礼”对于“仁”的规范作用。什么样的思想和行为才算作“仁”呢?这要有一个社会认可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礼”。他说:“克已复礼为仁。一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又说:“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不学礼,无以立。”人要成为君子,达到“仁”的境界,就必须学“礼”。不学礼,就没有立身之本,也就不能在社会上立足。需要指出的是,孔子所称的“礼”,就是周礼。在他所处的那个“礼坏乐崩”的时代,他要求人们用“周礼”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以达到维护风雨飘摇的东周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他也深知自己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这是他的时代局限性。但是,我们对于这一点,既不应当苛求于前人,更不应当以一叶障目而不见泰山,抛弃了孔子关于“礼”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这个重要的思想。历史在前进,周礼的具体内容已经过时了,当今中国社会的“礼”,已经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但是,我们的社会要有序、要和谐、要进步、要发展,依然需要用当今时代的“礼”,也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去规范全体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公民自觉地把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其四、孔子强调奉行“礼”的途径和方法是“中庸之道”。《论语》记述了尧让位于舜时传授给他的四字秘诀:“允执其中”。孔子认为,“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这就是古代“圣王”治理天下的根本方法。孔子曾经评价他的学生说,子张做事太过,子夏做事不及,过和不及都不好。当子贡问怎样才能把握住“中”时,孔子说:“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这就是说,“礼”是体现“中”、决定“中”的。只有以“礼”为标准,才能把握住“中”;只有按照“中”的原则行事,才能合乎于“礼”。孔子把能不能遵循“中庸之道”,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孔子从人性的根源上探究和理解“礼”,他认为,“礼”的功能是调谐和稳定社会伦理秩序,“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上好礼,则民易使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 《中庸》继承并发挥孔孟的思想,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五伦”,即“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第也、朋友之交也”, 指出这是天下之五种“达道”。又把知(智)、仁、勇三种品德,称之为天下之三种“达德”。《中庸》认为,所谓“五达道”和“三达德”,都是人性中具有的,是“礼”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精神。通过教化,把这些美好的精神发扬光大起来,使人们都能自觉地按照这些标准去做,就可以“天下归仁”。人们怎样才能按照这些标准去做呢?这就既不能“过”,又不能“不及”,而要用“中”、求“和”。孔子的学生有若说:“礼之用,和为贵”,这是对孔子关于“礼”的功能和作用的精辟概括。《中庸》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个“中和”的境界,就是儒家所追求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天下太平、天下大治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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